一、补助对象
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或《佛山市零就业家庭援助手册的下岗失业人员的禅城区各类用人单位(国家限制的行业和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除外)。
二、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或《佛山市零就业家庭援助手册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
按单位应为所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保险费之和计算,但计算补贴缴费工资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市上年度人平工资标准。
四、补贴期限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政策审批的截止期暂定到2008年底。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止,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用人单位,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符合“3545”年龄条件(即女35周岁以上、男45周岁以上,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底)的持《再就业优惠证或《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的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可根据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而相应延长,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用人单位,按此政策执行。
五、申请时间及程序
(一)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每年两次,分上半年1次和下半年1次。上半年申请时间为六至七月份,下半年为十二月至次年一月份。
(二)申请社会保险补助须提供的证件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和现有职工花名册(复印件);
3、企业与新招收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需劳动保障部门鉴证)和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录用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招收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或《佛山市零就业家庭援助手册和《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5、《佛山市禅城区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和《佛山市禅城区用人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明细表(一式四份);
6、《银行出具的基本帐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程序
1、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初审。
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收到用人单位申请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提交的《再就业优惠证或《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原件上标注社会保险补贴的内容,退回有关证件原件。已审核的申请材料由用人单位送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
2、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
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用人单位申请材料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用人单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情况投保、补贴数额的核查,并加具意见。有关申请材料由用人单位送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管理股。
3、区劳动保障局就业管理股审核。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管理股收到用人单位申请材料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加具意见。有关申请材料由就业管理股交就业服务中心集中汇总后在3个工作日内送到区劳动保障局财务科核准,退回申请材料。
4、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务科核定拨款。
财务科收到再就业社会保险补助申请表之日起,在10天内应完成申请核定拨款工作。通知申请用人单位带单位收据到财务科办理。
单位
地址
联系电话
禅城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禅城区江湾一路31号二楼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禅城分局祖庙办事处
汾江南路38号禅城区政府B区大院A座一楼业务大厅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禅城分局张槎办事处
禅城区轻工三路8号之一市社保局一楼
禅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管理股
禅城区江湾一路31号四楼
禅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务科
禅城区江湾一路31号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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