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需继续领取未领完的期限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再次失业的,可续领失业保险金至期满。
(二)重新就业后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不满一年的,可继续领取已结转的期限;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超过一年的,可重新换算成失业保险期限,与上次未领完的期限合并计算,但合并计算后的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注:对要求续领待遇人员,经审核确认后,从次月起恢复发放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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