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结构单一,即征地储备机构隶属于政府或国土部门。例如,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是上海市政府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隶属于土地管理部门。它负责土地征收储备的全过程,以“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制度网络为基础,建立了两级城市土地储备体系;一级是两级结构,即土地征收储备委员会和土地征收储备组织:土地储备委员会征收储备委员会由政府设立,成员由土地、财政、规划等部门组成。其任务是协调收购、储备和转让政策。征地储备机构隶属于土地管理部门,受征地储备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如杭州市土地储备中心是政府全额出资的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能由市政府委托。在杭州市土地征收储备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下,代表政府做好土地征收、储备和出让的准备工作。是政府指定的土地经营机构。从表面上看,这两种形式的土地储备机构,一种是公司法人,另一种是事业单位,两者都是独立的市场主体。但从本质上讲,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并不是一个完全独立的市场主体,而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市场主体。它与土地管理部门之间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属于政府工作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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