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土地管理实行垂直管理
即国家省级市县乡一级递进向上责任制。1998年3月10日,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国土资源部由地质矿产部、国家土地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联合设立。国家海洋局和国家测绘局(后更名为“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保留为国土资源部下属的国家局。二是国家土地督察局直属国务院,督察各地土地管理情况,国土资源部部长任土地督察长。国家土地督察局在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济南、广州、武汉、成都、西安等地设有9个分局,对不同地区的土地管理进行督察。三是各级人民政府在土地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二是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公路、管道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的土地,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市、村、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按照年度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在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上述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下列土地,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
(三)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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