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费支出范围是指实际支付给生活困难职工的定期补助和临时补助。包括因工或非因工负伤、致残的生活补助,职工及其受扶养直系亲属的死亡待遇,集体福利补助,包括职工浴室、理发店、洗衣店、护理室的收支差额补助,托儿所和其他集体福利设施,以及无托儿所的托儿补贴和支付给职工的修缮费
其他福利待遇主要是指通勤补贴、计划生育补贴、,医院伙食等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费用
1,离退休职工的费用
2,辞退职工的补偿费
3,职工的劳动保护费
4,职工病假期间领取的补贴,产假和探亲假
5,员工学习费用
6,职工伙食补贴(包括本企业职工午餐补贴和出差伙食补贴)
允许发放职工福利费的比例和本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中不超过工资总额14%的部分扣除。因此,企业的税前扣除不是应计金额,而是14%范围内的实际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因此,企业的税前扣除不是应计金额,而是实施《企业财务通则》后实际发生并在14%范围内的部分,规定国有企业不再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2007年已计提的职工福利予以转回。答:根据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规定,2007年度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应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使用部分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先抵减以前年度计提但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予以扣除。以前年度计提但企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余额,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目的改变,应调整和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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