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充分发挥技术调查官等举措查明案件技术事实的同时,强化法官在案件审理中的主导作用
(1)一是要确立法官在查明技术事实方面的主导作用。
专利案件突出的特点就是技术性强,复杂的技术问题导致案件的审理难度较大,审理周期较长,而查明包括技术事实在内的案件事实,是正确审理专利案件的前提和基础。
(2)二是要积极探索并发挥技术调查官职能作用。
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是为了解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技术类案件中由于技术性和专业性较强而带来的技术事实查明难问题。
2、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的具体问题
(3关于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审查指南不同版本的适用问题。
法不溯及既往是基本法治原则。我国《专利法》自实施以来已历经三次修改,相应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审查指南也屡经修改并有多个版本,目前还可能用到的审查指南主要有1993版、2001版、2006版和2010版。由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审查指南的修改对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影响较大,有的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可能经历了一次甚至数次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审查指南的修改,在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如何准确适用法律,如何监督专利复审委员会正确适用审查指南,都是司法实践中应当解决的问题。
(4)关于公知常识的举证及限制问题。
在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对于公知常识的证明责任,审查指南区分了两种情况,在实审和复审程序中,审查员对依职权引入的公知常识负有举证或说明理由的义务;在无效程序中,主张公知常识的当事人要承担举证责任。实践中反映出来的问题是,进入诉讼的专利授权确权案件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依职权引入的公知常识往往没有文献支持,通常仅仅是“说明理由”,这是行政机关“效率优先”的一贯做法,但也是近些年代理人反映比较大的一个问题。
3、专利民事案件中的具体问题
(6)关于权利要求的选择问题。
当专利具有两项以上权利要求时,权利人在起诉状中应载明据以起诉被诉侵权人侵犯其专利权的权利要求,并规定如果起诉状对此未记载或者记载不明的,经释明仍不明确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应当注意,该条并非立案条件,不能在立案阶段以原告未明确权利要求为由不予受理。实践中,权利要求的类型较多,许多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也非常复杂,根据司法解释精神以及权利要求之间的逻辑关系,原告选择部分独立权利要求和部分从属权利要求应当是允许的,这是原告从保护范围最大化和稳定性角度选择的结果。
(7)关于“设计空间”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中的适用问题。
设计空间原本是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确权案件中考虑的概念,它在本世纪初引入我国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确权案件时,曾饱受争议。反对的声音认为设计空间的概念低估了人类的创造能力,但设计空间最终还是在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确权案件中占领了一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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