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公民婚姻登记管理服务指南
㈠服务对象
本市符合结婚条件、申请结婚登记的公民以及已婚公民中协议离婚者。
㈡服务内容
1、婚姻咨询;
2、婚姻登记。
㈢服务标准
宣传民法典律、法规;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坚持秉公办事、不循私情;认真受理当事人的咨询,答复准确,使当事人明白、满意。
㈣服务程序
1、结婚登记程序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2、离婚登记程序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㈤法律法规依据
1、《民法典
2、《婚姻登记条例
责任单位: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
责任人:周*山
联系电话:6850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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