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税务登记的对象、期限
根据《税收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二、企业、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提交证件及资料
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工商登记表或其它核准执业登记表复印件;
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名单;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合法证件复印件;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银行账号证明;
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
委托代理协议书复印件(仅适用于委托税务代理的单位附送);
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
三、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一)下列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
(2)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
(二)下列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4)(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6)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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