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需资料
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资料,填报《扣缴义务人登记表(一式一份,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各一份。),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管理岗申报办理扣缴义务人登记。
1.纳税人需出示的证件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已办理税务登记的)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未办理税务登记的)
2.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
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相关协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发生本项代扣代缴义务的)。
上述纳税人所需提供的证件资料复印件(A4)一式一份,纳税人需在复印件上逐页签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同一证件资料如页数较多,可仅在首页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章,同时骑缝加盖公章)。
二、办理条件
扣缴税务登记是指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义务税务登记。
三、办理程序
1、纳税人申请
2、税务机关受理、审核
3、税务机关核准
4、资料归档
四、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五、办理机构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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