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金罚则适用应符合的条件
(一)必须有违约行为。违约行为的存在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违约行为是指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种形态。
(二)必须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实。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基本条件。这里的合同目的仅指主合同的直接目的和主要目的。
(三)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之间有因果关系。违约行为或合同目的落空,并不必然导致定金罚则的适用,只有二者同时具备且存在因果关系时方可适用,即只有因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适用定金罚则。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定金的,一般就会适用定金罚则。定金制度最重要的法律特征就是借助定金罚则而设置一种具有惩罚性的担保手段。但同时在合同中又约定违约金的,若是出现了违约情况,此时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只能是择一而行。
二、违约定金罚则是什么
定金罚则就是指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定金归接受定金方所有;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除返还,给付定金方,支付的定金外,还应支付与定金相等金额的钱款,这种以定金方式确保合同履行的方法称为定金罚则。
三、定金罚则怎么计算
定金罚则即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该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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