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关系允许公证的情况:
1、如果双方只是同居,协议只是双方同居的规定。双方没有配偶的同居不是法律调整和保护的关系。公证此类协议没有相应的法律意义,不属于公证范围;
2、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签订的协议,属于共有财产分割问题,允许公证;
3、协议约定涉及同居期间子女抚养的,应当参照最高法关于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允许公证。
怎样解除同居关系
同居关系的解除方法如下:
(一)双方可协商解除同居关系,并对同居关系期间获得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一并约定。该协议内容应当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符合双方的意愿。
(二)若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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