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的具体情况如下:
1、一般同居关系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非婚同居,即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单身男女共同生活。对于这种简单的同居关系,当事人起诉法院解除的,法院不予受理。解决方案只能由双方协商处理。但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2、特殊同居关系是指同居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情况。配偶与他人同居是民法典禁止的行为,也违反了社会主义道德观和法制观。因此,如果配偶与他人同居,一方或双方起诉法院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
当事人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应当受理吗
1.当事人只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诉求法院是不应当受理的,我国法律不保护同居身份关系。
2.但是可以起诉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法院应当受理。
3.同居关系发生在无配偶的男女之间,同性之间发生的同居关系,不在我国民法典所调整范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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