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条规定,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达成共识,劳动合同的内容就可以变更。也就是说:首先,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当然也可以协商变更;只要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双方协商达成的,就可以协商变更。其次,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采取自愿协商的方式,合同一方未经协商不得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的,在法律上无效,变更后的内容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这种擅自变更合同的行为也属于违约。第三,劳动合同的变更只是对原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删除,而不是对合同的全部内容进行变更。经协商,双方必须就变更劳动合同的部分达成协议。在协商过程中,如任何一方不同意变更内容,本部分合同变更将不成立,原合同仍具有法律效力。最后,在变更过程中,必须遵循与签订劳动合同相同的原则,即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成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或向员工支付额外一个月的工作费,劳动合同可在雇佣后终止。因此,可以认定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劳动合同变更的重要原因。第一,劳动合同变更必须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进行。二要遵循劳动法规定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变更原则。第三,必须遵循法律程序。一方依法向对方提出变更劳动合同,并说明变更原因和变更条款,要求对方限期答复;另一方限期答复,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或拟重新协商,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变更协议生效。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时,必须与劳动者达成一致意见,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劳动合同变更后,原劳动合同条款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原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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