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称,被告单位丢失其人事档案,导致原告无法正常领取养老金、报销医疗费用,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补偿养老金,承担医疗费。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被告研究所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六万元。
原告李某诉称,其于1979年到北京某时装厂工作。1988年5月9日,原告档案自北京市时装厂转至被告处。2006年1月原告得知被告将其档案丢失,由于原告2008年4月1日起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却无法正常领取养老金,报销医疗费用。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被告养老金,并承担原告死亡之前的医疗费。
被告某研究所辩称,首先,原告在本次起诉之前2006年4月10日已就养老金、医疗费起诉过被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现原告以同一事实及理由,提出相同的诉讼请求,违反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其次,无论从劳动争议或是民事侵权上讲,原告起诉均已超过诉讼时效。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人事档案是公民取得就业资格、缴纳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及办理其他事务的重要凭证。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证明原告人事档案于1988年转至被告处,被告出具的介绍信中表明原告档案丢失,其对此应承担相应责任,对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养老金,并承担死亡之前的医疗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应一次性给予原告一定数额的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研究所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六万元,并驳回原告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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