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某的档案在20年前被单位转出,途中却不翼而飞,档案的丢失导致左某现在工资、退休金全无着落,无奈之下,她将原单位告上法庭。日前,这起劳动争议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法院依法判决中国电影艺术研究中心赔偿原告左某经济损失一万元。
左某出生于1951年,她于1976年开始在中国电影艺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影艺研中心)工作。左某称,从1986年10月开始,中影艺研中心停发了她的工资,1990年又被中影艺研中心告知其人事档案已经转走,叫她去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自己找。谁知等左某到了当地派出所,该派出所称从未收到过她的档案。左某只好再到街道和其他派出所查找,也没有找到。由于档案被丢失,导致左某现在退休金全无着落,严重影响到她的平日生活。为此,左某将中影艺研中心告上法院,要求赔偿10万元。
中影艺研中心辨称,1986年5月,该单位以左某在工作期间多次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将左某除名,并通知了左某。同年6月,中影艺研中心将左某的人事档案通过邮寄机要的方式转出至大钟寺派出所,又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告知了左某。中影艺研中心还向法庭提交了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存根,证明左某档案已于1986年6月29日寄出。所以中影艺研中心认为其在整个过程中并无过错,不同意左某的诉讼要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左某原是中影艺研中心的员工,中影艺研中心作为用人单位负有对劳动者档案进行妥善管理的义务,应及时、安全地将劳动者的档案转至相应的档案管理部门。中影艺研中心提交的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存根,证明其单位与左某解除劳动关系后将左某档案转出。但是,中影艺研中心未能提供派出所收到该档案的回执,而无法证明派出所已经收到该档案。对此,中影艺研中心存在一定过错,且该过错不可避免的影响了左某的正常就业或者依法领取失业救济金。据此,一中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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