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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丢失补偿精神损失费

2024-06-03 15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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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单位把职工档案弄丢了只能补开就业关系证明,造成的损失可请求原劳动单位赔偿。档案丢失除承担继续补办员工的档案外,还应当适当赔偿员工的精神损失。 理由如下: 职工档案的义务保管人确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可知,机关、企事业单位是职工档案的义务保管人,没有尽到保管义务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是财产赔偿责任。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精神损害赔偿仍然以财产方式作为主要救济手段。 就广义而言,精神损害赔偿包括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但其中最主要、最基本的救济方式是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方式,是财产救济手段,即以由侵权人向受害人给付财产的基本形式,救济受害人受到侵害的权利。 (2)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功能仍然是填补损害。 确立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就是以财产的方式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对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失和精神痛苦的赔偿,具有明确的填补损害并使该损害得到平复的功能。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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