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程序
《食品安全法》没有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程序,这就意味着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程序与其他标准的制定程序没有太大区别,也就是说一般分为准备、起草、审查和报批四个阶段。但与其他标准的制定程序相比,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增加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环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当在准备阶段完成。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应当在起草阶段、审查阶段与报批阶段作为重要的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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