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形主要包括:
1、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2、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3、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4、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5、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6、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7、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8、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9、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10、超过保质期限的。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如何处罚
(一)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按下列规定给予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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