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四)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五)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六)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等,具体如下:
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6、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7、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8、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9、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0、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一、食品安全检验哪些情况下会被吊销许可证
(1)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2)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3)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
(4)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5)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6)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二、食品安全标准内容
1、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3、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4、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5、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6、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7、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8、食品中所有的添加剂必须详细列出。
9、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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