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房屋的居住权是由房屋所有人设立的,所以户口虽然在房屋里面,但没有设立居住权的,就没有居住权。
一、居住权的相关特征有哪些
1、居住权在房管局登记备案才生效;
2、居住权可以与产权分离;产权人,可以将房屋的居住权给自己的朋友、父母、同事、老婆、保姆等任何人。
3、居住权一旦确认,撤销只有两种方式:享有居住权的当事人同意撤销居住权,或当事人死亡。
4、居住权登记年限可以超过20年。这一条法令可比法拍房里的租约可怕多了。
二、居住权可以撤销吗
1、在执行居住帮助期间,生活困难方另行结婚或者死亡的,对方可终止帮助;
2、原定居住帮助期限执行完毕后,生活困难方又要求对方继续给予居住帮助的,除非对方愿意继续提供居住帮助,一般不予支持;
3、非因提供帮助的人的原因,居住的房产受毁损或灭失时,居住权中止或终止。
三、居住权人的义务责任
居住权的内容主要是指居住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第一、居住权人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权,但此种使用权须限于居住的目的。
第二、居住权人享有附属于房屋使用权的各项权利,如相邻权等。
第三、居住权人有权为居住的目的而对房屋进行修缮和维护。
第四、居住权人有权在居住期间内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要求。例如承租人转租承租的房屋必须先经过原出租人的同意。
2、义务
第一、居住权人在居住期间负有保管房屋的义务。
第二、居住权人不得就其居住权设定抵押或其他任何权利负担。
第三、居住权人应当承担房屋的日常的管理和维修费用及其他使用过程中的合理费用支出。
第四、居住权人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
第五、居住权人在居住期届满时负有返还房屋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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