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司法程序实现公正和公平的需要
诉讼程序公正有其独立的价值,在建立民事诉讼制度时,无论整个诉讼程序的设计还是某项具体制度的建构,都应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举证责任分配也应当如此,程序公正对举证责任的分配派生了一系列的要求不仅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条件,对于实现程序公正也是非常必要。进入20世纪后,工业事故、交通事故、公害事件增多,在这种压力下,以过错为基石的传统归责原则发生了动摇,一些国家对相当一部分案件实行无过错责任,另一部分虽仍沿用过错责任,但过错的举证责任转嫁到被告,如加害人需证明自己无过错才能免责。同时,立法者开始权衡双方经济力量,看哪一方是经济上的强者,哪一方是经济上的弱者,哪一方有能力承担侵权行为的损害结果,哪一方最需要得到赔偿。无论是无过错责任还是举证责任转嫁,都体现了法律向弱者倾斜,这种符合实体正义的立法精神突出表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范中。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诉权
诉讼前,当事人如果了解自己对那些事实要负举证责任的话,那他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就可以尽量采用将来可能易于证明的方式,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就可以向法院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从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法院的支持。诉讼中,有利于当事人有针对性地收集和提供证据,只有明确了自己对哪些事实要负举证责任,当事人才能有目的、有针对性收集和提供证据。虽然有些事实的确是存在的,但是由于无法举证导致败诉的案件并不少见,如果败诉当事人一方不明白举证责任分配的道理,他会误认为法院裁判不公,而当事人明白举证责任及其分配后,就可以正确对待案件的审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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