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是其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属于有限物权。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上的一种权利。地役权的客体通常是土地,其核心要素是土地为他人所有或使用。地役权的设立必须有两块地。有地役权的土地称为“地役权”,供使用的土地称为“地役权”。地役权与地役权一般是相邻的。在古罗马法中,地役权与地役权必须相邻,但现代民法主张不限于此,即使两块土地不相连,如果一块土地实际有地役权,也可以设定地役权,以满足使用另一块土地的需要。地役权原则上应当归他人所有,但当土地归一人所有,不同的人使用时,也可以设定地役权。(2)地役权是从属的、不可分割的。地役权虽然是一项独立的权利,但与其说是地役权归属内容的扩张,不如说是与地役权归属的命运密切相关,因而具有从属性。具体地说,地役权首先必须与地役权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并转让,不能与地役权分离。其次,地役权不应脱离地役权而成为其他权利的目的。地役权是为所有的地役权而存在的,为了达到确立地役权的目的,地役权使用了所有的地役权,因此地役权是不可分割的。首先,发生的不可分割性。地役权共有的,个人共有人只能为自己取得地役权;地役权共有的,个人共有人不能为他人取得地役权。如果地役权是在公共土地上设立的,则每个共有人的地役权的负担是全部,而不是按其应有部分划分的一部分。第二,消除的不可分割性。如果地役权是共有的,共有人就不能按其应有的部分消灭现有地役权;如果地役权是共有的,共有人就不能只按其应有的部分解除地役权的负担,最后,享受或负担是不可分割的。地役权分割时,各方仍享有原地役权;地役权分割时,地役权仍与各方共有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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