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补偿结算方式上。以往的实物补偿是根据拆迁面积和补偿安置房面积进行对接结算,多还少补;而安置型商品房的货币化对接安置模式,是根据被拆迁房可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和购买安置型商品房价格进行对接结算,一样多还少补。因此,可以看出这种货币化安置在操作模式上与实物安置并没有太大区别,只是计算的参照物从房屋面积变成了补偿款。
(2)在土地出让方面。此前的传统拆迁安置房是采用协议出让的方式,由福州市、区两级国企以协议价拿地并开发建设,所建房屋除用于安置外,还可作为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公租房等统筹使用。而安置型商品房是将土地推向市场公开出让,拍卖价要比协议价高,换来除用于安置外的剩余普通商品房可以正常对外销售。
(3)在安置房开发建设上。在理想状态下,开发安置型商品房的不再是国企,可以是拍下土地的品牌房企等社会力量。然而在土拍市场迅速转凉的状态下,这种理想状态不可能达到,品牌房企等不拿地,就只能和以往的传统拆迁安置房一样,仍由国企拿地开发建设。
(4)在地块区位上。安置型商品房和传统拆迁安置房也没有太大的区别,一样是征收一个片区时,在该地区选择一个地块进行建设,所谓的原拆原迁或者就近安置。根据地块大小和拆迁户数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安置型商品房的配建比例。
抵押权和质权的异同
(一)质权与抵押权的联系及相同点:
1.二者均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
2.二者均是担保物权的一种,与所担保的债权形成主权利与从权利的关系;
3.二者均以支配和取得担保物的变价价值为内容;
4.二者均依照《民法典》等法律规定设定。
5.二者与普通债权相比具有优先受偿性。
6.质权与抵押权提供担保标的及所担保的债权均具有特定性。
(二)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
1.担保标标的不同
(1)质权提供担保标的有动产和权利。
(2)抵押权提供担保标的有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及动产。
2.成立要件不同
(1)质权以质物转移占有为必要,质物的占有移转,既是质权的公示方法,也是其成立要件。
(2)抵押权的成立,一般须经登记才成立,不需要登记的是签订抵押合同,不需要抵押物的移转占有。
3.担保的机制不同
(1)质权,除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外,尚具有对标的物或其权利凭证法人占有、留置效力,由质权人直接控制标的物,从而造成出质人的心理压迫,以促使债务如期归还。这种留置效力为抵押权所不具备。
(2)抵押权为非占有性担保物权,以优先受偿效力来发挥担保作用
4.实行方式不同
(1)质权人于债权期限届满或约定事由发生而未受清偿时,因其已经事先占有标的物,可不经司法程序而径直参照市场价变卖质押财产或者其他方式处分质押财产并就其变价价值受偿。出质人如果认为变价不公,可另行通过诉讼解决。
(2)抵押权人行使其抵押权时,在达不成协议时一般需要通过申请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而不能强行夺取抵押财产并变卖。
5.二者同时设立在一个标的物上的优先效力不同
(1)先设立的登记的抵押权优于后设立的质权;
(2)可不予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在后设立的质权;
(3)先设立的质权优于后设立的登记的抵押权或未设登记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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