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依合同而取得居住权。如承租人依租赁合同而取得对出租的房屋的居住权。
第二直接依法律的规定取得居住权。如未成年子女对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权。
第三依遗嘱等法律行为取得居住权。房屋所有权人可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为他人设定居住权。
第四因取得时效的经过取得居住权。
遗嘱设立居住权,登记并非生效要件。
民法典第368条规定,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但通过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如果严格适用“自登记时设立”,则会出现以下两个问题:第一,立遗嘱人生前就为特定对象办理居住权登记,此时遗嘱并未生效,但居住权却已经登记设立,如果之后遗嘱无效、被撤销,势必与已经登记设立的居住权产生冲突;第二,若适用登记生效要件,立遗嘱人去世后,如果继承人拒绝配合办理居住权登记,特定对象将无法实际享有居住的权利,不利于权利的行使。
对于这个问题,认为遗嘱继承有其特殊性,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居住权应当自继承开始时设立,登记并非生效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230条的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应当适用该项法律规定。
因此,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即设立。
那为什么还要进行居住权登记呢?特定对象在取得居住权后,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居住权登记,是为了公示自己的居住权,当发生争议时,已完成居住权登记的一方受法律保护,可优先享有权利。
综上,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在保障特定对象居住利益的同时,避免不必要的纷争,有其重要意义。
当然,在设立过程中还要注意一些特殊的规定,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和我聊聊。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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