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有权取得方式要件
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
(一)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新建房屋、无主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的人的权利和意志为根据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依法建造房屋;依法没收房屋;收归国有的无主房屋;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层)。
(二)继受取得。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根据原房屋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房屋所有人转移之房屋所有权,是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和其转让所有权的意志为根据的。
因法律行为而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是取得房屋所有权最普遍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房屋买卖(包括拍卖);房屋赠与;房屋相互交换。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所有权与产权的区别
(一)反映财产属性不同。产权指的是以财产所有权为核心的一组权利的有机结合体,强调财产关系的社会属性;所有权是指对财产归属关系的权利规定,确定的是财产的最终归属关系,强调财产关系的物质属性。
(二)外延不同。产权表现为财产归属关系,也表明了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的关系,产权比所有权有着更广泛的外延;所有权表明的是一种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是对财产归属做出的权力规定,集中体现在财产的归属权上。
(三)内涵不同。产权的内含各项权利的设置,除了必须考虑财产关系外,还要更多地考虑人际关系;所有权是以财产关系为核心设置权利,反映由人拥有物而产生的各种现象的本质属性。
三、房屋所有权的作用是什么
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排除他人的干涉,对其所有的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一)占有,是产权人对其房屋事实上的控制权;占有权是房屋所有权的基本内容,没有占有,就谈不上所有权。然而占有并非就是所有,因为占有分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善意占有与非善意占有。
(二)使用,是产权人按照房产的性能,作用对房屋加以利用的权利;使用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无损于房屋的本质。
2、按照房屋的自然性能、经济性能和规定的土地用途使用。
3、遵守法律和公共道德,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收益,产权人收取房产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如将房屋出租取得租金、用房屋作为合伙入股取得红利等。
(四)处分,是产权人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对房产进行处置的权利。如依法对自己所有的房地产出售、出租、抵押、典当、赠与、拆除等。处分权是房屋产权的核心,是房屋产权最根本的权利。处分权一般只能由房屋产权人行使(法律上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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