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和在校大学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后者并未在经济上依赖前者获得长期生活来源,并没有建立具有一定人身依附性劳动关系的合意,在校大学生做暑期工时受伤,该如何捍卫自身合法权益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由此可见,在校大学生做暑期工,因工作原因受伤,双方没有签署劳动合同,但明显形成雇佣关系,所在公司应当为暑期工的人身损害赔偿赔偿责任。
在当代社会很多的大学生他们可能在暑假的时候没有太多的事情做,所以就会选择勤工俭学,也就是利用暑假的这种期间来做暑假工,在此期间如果发生一些人身性的伤害的话,可以要求对方进行人身损害的赔偿,但是并不能够算作工作性的伤害,来要求工伤保险承担一些责任。
在校大学生可以建立劳动关系吗?
国家法律为了保护在校生的劳动权益,虽然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在校生可否建立劳动关系。但是只要在校生满足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在校生就可以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所以,在校生在进行兼职的之前,就应该和用人单位确立好劳动关系,避免在发生问题的时候得不到用人单位的权益保护。纵观目前国家所有法律法规律并无明文规定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故在校生能够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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