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没体检找不到新工作
2008年7月,王某应聘到扬州某蓄电池公司上班,和单位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正式工作后,王某被安排从事属于有毒有害的工种。尽管收入不错,但王某常常感到很累。2009年6月底劳动合同到期后,王某没有选择续约,而是按照合同约定离职。
离职后,单位并没有给王某立即安排离岗前的健康检查,当他们联系王某时,王某的电话又始终打不通。拖了两个月,直到2009年8月底,单位才为王某进行了离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
尽管体检结果没什么问题,但王某觉得委屈。原来,他虽然在2009年6月底离开了单位,但是由于单位没有为他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开不出职业病证明,他找了两个月工作,没单位敢接受他,造成他社保断缴,生活出现“经济危机”。
离岗没体检,劳动合同顺延
考虑再三,王某还是到人社局把单位给告了。王某要求单位为他缴纳离职后两个月的社会保险,并支付两个月的工资。
经相关部门调查,王某的确是在这家蓄电池公司上班,从事的也确为有毒有害工种。面对王某的投诉,单位也觉得冤枉。在他们看来,这都是王某手机不通造成的,不能把责任全部归结到单位。
执法人员告诉记者,按照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离岗前需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否则劳动合同应该延续至离岗体检结束。
离开单位不上班有关系没工资
与此同时,执法人员指出王某一案也有它的特殊性,虽然离职至体检期间,他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存续,但是实际上本人已经离开单位,在此期间未付出任何劳动。
因此,按照规定,用人单位无需向其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那么根据《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就没有在此期间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当然,对王某有利的是,在计算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年限时,可以将劳动合同顺延至2009年8月底,多算两个月,也就是多补偿他半个月的工资。
企业必要时书面通知离职员工进行体检
像王某这样,因为离职没体检来投诉在我市尚属首例。
市人社部门建议,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用人单位在具体劳动用工过程中,应该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完善职工离岗前的健康体检制度,必要时书面通知离职员工进行体检;二是注意保留作为证据的书面材料。对于劳动者一方,树立正确的维权意识,加强对法律的正确理解。同时,劳资双方应该以理性合作的态度互相对待,建立畅通的协调机制,真正从源头上来减少劳资纠纷。
上岗、岗间和离岗时都要体检
记者调查发现,大多数人只注意了入职前要检查,却忽视了离职前的体检。根据市政府专门下发《关于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要求,用人单位上岗、岗间和离岗时都要为劳动者体检。
业内人士指出,离职体检不同于普通体检,目前大多数工人并不知道普通体检和职业病体检的差别,许多生产线的工人离职后到综合性医院体检的做法并不可取。
综合性医院所做的检查多数是传染病排除性检查,如肺结核、乙肝等,而职业病体检则是针对工人所从事的行业而定,如五金厂、塑料制品、电子厂的生产线工人容易发生铅中毒,则应重点检查血铅浓度;彩绘、油漆等行业工人容易苯中毒,则需要重点检查血液情况。
职业病体检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分析检查结果,而且很多职业病检查设备,如血铅检查设备,普通医院也没有,因此,并不建议工人到综合性医院做目的为排除职业病的体检。
思考:莫让“开胸验肺”重复上演
常识告诉我们,许许多多的工种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有罹患职业病的可能。一些电焊工戴个普通的口罩就操作起来,以为这样很安全,可以防粉尘,还有的干脆不戴,结果有的人患上了尘肺。
“开胸验肺”的张海超是勇敢而可敬的,他以鲜血和伤痛的代价换来了重新诊断的机会,他的经历真实暴露出职业病维权的艰难。职业病的诊断、鉴定乃至最终的工伤认定、赔偿是个漫长的过程。
绝大部分职业病是无法根治的,一旦患上职业病,对企业和家庭都将是很大的伤害。而实际上,许多职业病是可以预防的。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就可以及时发现职业禁忌症,根据检查结果,可以评价劳动者是否适合从事该工种作业。上岗前,要掌握自己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的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按规定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从扬州市民王某因为没有体检而去投诉单位不难看出,劳动者的职业病知识和自我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如果劳动者认为自己的职业病防治的权利被侵犯,可向卫生、行政、工会、劳动保障部门投诉。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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