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所谓的分居其实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因为夫妻感情不和,人为的造成分居,此种情况的分居如满两年,经调解无效,应视为夫妻之间感情破裂,法院会准予离婚。但第二种分居是因自然、社会等因素不得已而导致夫妻双方在空间上分居,此种情况则不能作为感情确已破裂的依据。所以疫情的强制异地分居是不能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分居条件的。
实践中,一些离婚案件达不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又没有重婚、家暴、赌博、吸毒等恶性行为的,通常会引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四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这一条款。
普遍认为,同居生活是婚姻的重要表现,如果男女双方结婚后非因客观原因而长期不愿同居生活,且分居已达两年以上时间,这足以说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关于分居的认定,不可仅凭借双方是否居住于同一套房屋内这一简单的事实做出判断。实践中,有些夫妻尽管居住于同一房屋内,但长期吃、住均分开,没有夫妻生活,相互之间并没有尽到夫妻间的义务,即便居住同一房间内也亦认定为存在分居状态。有些夫妻确实分居两地,在不同的城市工作,但夫妻间相互照顾、相互扶助、相互鼓励,并抽出时间去探望对方,共同经营家庭,反而不能认定为处于分居状态。
适用上述条款,除了分居满二年,还需确定,该种情形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如因一方当事人住院就医、在两地工作等客观因素导致的分居的情形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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