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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2022-05-11 779人已浏览
  • 李耿律师

    李耿律师专职律师

    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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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指的是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之日开始,至双方离婚之日或者一方死亡之日为止。由于一方死亡之日十分清楚,没有界定的必要,因此界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最重要的是界定两个时间点,一是缔结婚姻关系之日,二是离婚之日。 缔结婚姻关系之日,就是双方领取结婚证的当天,因此,结婚证上登记的结婚时间,就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起始日。不管男女双方何时正式同居,何时摆婚宴,何时生儿育女,只要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姻存续期间即开始起算。换句话说,即使男女双方在领取结婚证前已经有了共同的子女,婚姻存续期间也要等领取结婚证才开始计算。 离婚之日,就是双方离婚登记的当天,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的判决书生效的当天。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八条【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三十一条【自愿离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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