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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和劳动报酬; (二)生产、经营和投资收益; (3)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以不转移财产的实际占有、使用、维持财产现状为原则,以重新登记等方式明确财产权属,对不同的财产要采取不同的分割方式。对于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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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述说中提到的担保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担保合同是从合同,通常情况下具有无偿性,因担保合同受益的则属于例外,要证明担保人因担保合同受益的举证责任应为债权人而不是担保人承担。现阶段你未能举证证明李姓朋友的担保行为是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需要,或者夫妻、家庭从该担保行为中受益。并且,你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前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李姓朋友的担保行为,并且认可此种担保行为。所以,李某的担保行为不属于家事代理,而是属于李某的个人行为。强制其前期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无法律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说明,李某未经其前期同意不能代表陈某作出重大财产负担行为,否则,一切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
下列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受赠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费、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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