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正常期满是可以获得经济补偿的。标准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满六个月,但是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当地劳动者平均工资三倍的,按照当地劳动者平均工资的三倍给予补偿的,补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试用期不合格被解除劳动关系不需要给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一)款规定,劳动者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因此解除合同,没有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不合格解除试用期劳动者合同,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1、必须在试用期内。试用期满,无论是否办理转正手续,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不能再以此解除合同。
2、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招录职工,应当对岗位有知识文化、技术水平、身体状况、思想品质的具体要求,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和评价,并有客观记录,对不符合录用条件有可靠的证据。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不合格解除试用期内劳动者合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属于违法解除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和八十七条规定,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应当按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即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两个月本人工资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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