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工作六天应该采用什么样的工时制度合法与否,取决于用人单位实行的工时制度。实行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可视为周六正常工作,但这两种工时制需经人力资源局批准,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标准工作时间是我国使用最广泛的工作时间制度
在标准工作时间制度下,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务院职工工作时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劳动者的最高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另外,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标准工时制度也有以下要求:
要求
①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②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③由于特殊原因,延长的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
④延长工作时间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显然,根据标准工作时间制度,工作时间是相对固定的,而且对延长工作时间有明确严格的限制,综合计算,这种工作时间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制为基础,以一定的周期为周期,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批复》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这种工作时间制度具有以下特点:①一般来说,工作时间是按月、季、年综合计算的
换句话说,在综合计算周期中,某一天(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总工时不应超过法定标准总工时
(3)如果实行综合工时制,无论工人通常工作多少小时,只要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内的总工时不超过按标准工时制计算的总工时,就不算加班。超限的,超限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劳动部《企业实施非正常工作时间和综合工作时间制度审批办法》(劳办发[1994]503号)第五条规定,平均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
(1)由于交通运输、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工作的特殊性,需要持续经营的员工
(2)地质资源勘查、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员工,ETC
(3)其他适用于实行综合工时制度的员工
从综合工时制度的特点来看,其基础仍是标准工时制度。虽然允许对员工在一定期间内的工作时间进行综合计算,某一天(或某一周)的工作可以超出法定标准,但如果您每周工作6天,则一定期间内的总工作时间和平均工作时间不应违反法定标准,实行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都可以,但都要经过人力资源局的批准。目前,我国有三种工时制度,即标准工时制度、综合工时制度和不定时工时制度,如果您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向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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