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的妻子早逝,她努力抚养三个孩子。很多年前,曹太太住在母亲家,非常不方便。后来,她攒了一点钱,买了一套私房。虽然面积很小,但她有自己的房子。他们的孩子结婚后,一个接一个地搬出了小房子,曹波一个人住在这里。几年前,曹*婆听说将来国家要征收遗产税,房子就在她名下。当她离开时,她的孩子们会买下房子,并向国家支付费用。曹波有个老主意。她认为这所房子将来将留给她的长子和孙子。现在最好把所有权转让给大儿子和孙子,这样她以后就能省钱了。这样,登记在曹*坡名下的私房将转让给她的长子和孙子。去年房屋被征收时,长子和孙子与征收单位签订了补偿协议。除了长子、大儿媳、孙子、孙媳、钟孙、曹*婆的户口外,大女儿一家五口和小女儿的户口也在这个私房里。另外,这套私房面积很小,可以满足贫困户的条件,得到贫困户的保障补贴。征收时,他们一家选择了房屋产权交换,获得了4套房屋进行产权交换。原来,家里约定a房由曹×婆和小女儿合租,B房归长女家,C、D房归长子家。但在那之后,长子一家认为这四栋房子都应该属于他们。曹波、大女儿的家人和小女儿只能得到涉及人口因素的金钱补偿。无奈之下,小女儿曹×坡和大女儿将大儿子一家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一套房子是曹×坡和小女儿共有的,B套房子是大女儿一家的。庭审中,长子一家多次表示,对征收补偿协议的效力提起诉讼,但直到庭审结束,他们才提起诉讼。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关于本案涉及的征收补偿协议的效力问题,虽然长子家属多次表示要对征收补偿协议的效力提起诉讼,他们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未对征收补偿协议提出异议,确认征收补偿协议合法有效。因被征收人曹×坡的家庭符合生活困难户的条件,应当对生活困难户给予相应的保障补助。因此,曹×坡、小女儿和大女儿提出的分割征收补偿利益的建议是有事实依据的,符合征收政策。同时,收款款是通过交换产权房取得的,小女儿曹×坡和大女儿一家作为原告,均被批准为生活困难人员,经承包人长子孙证实。在此前提下,曹×坡、小女儿和大女儿一家应获得法院的支持,通过取得房屋产权主张权利。
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判决曹×坡、小女儿和大女儿一家获得了应得的赔偿金。
全文90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