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过程中,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时间:2023-11-25 08:34:14 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房屋征收过程中,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因此,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当您遭遇违法行为时,可以选择举报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举报”这一行为,您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方面的问题。

1.举报主体不限于被征收当事人。也就是说,即使您不是被征收当事人,只要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您的合法权益由于违法外行为遭受侵害,或者您知晓了违法行为的存在,您就可以行使举报的权利。

2.举报的内容不限于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对于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的有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您也可以予以举报。

3.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是接受举报的主体。具体而言,“有关人民政府”包括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是指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其他有关部门”包括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行政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监察机关;法院;其他司法机关和信访机关等。

二、房屋征收过程中,承租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根据本条规定,房屋征收补偿的对象,只包括房屋所有权人,并不包括承租人,也就是说承租人对房屋征收补偿款是不享有权利的,也无权要求相关部门进行补偿。

基于《民法典》的规定,承租人可以基于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双方约定,主张搬迁费、装修补偿或者其他补偿。所以,对承租人而言,维权的依据更多是合同关系。

除此之外,如果承租人是企业、工厂等单位的话,还可能享有停业停产的损失赔偿,这要根据各地政策和双方过错来看。实践中,有些地方是规定停业停产损失是归被征收人所有的,有些地方可能是直接向承租人支付,也有一些地区实行的是按照承租人和被征收人的约定进行支付,如果不能达成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将停产停业损失进行提存,在双方确定之后再进行支付。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要相应地免除或减轻责任。为此,我国法律规定了具体的不可抗力有: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和政府行为,其中政府行为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以后,政府当局颁发新政策、法律和行政措施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因此,因政府征收房屋,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行的,应当属于不可抗力,出租人需要履行通知以减少承租人损失的义务,如果造成承租人损失的话,出租人可能需要承担补偿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n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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