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质量问题
一般质量问题包括裂缝、剥落、空鼓、漏水、漏电等,如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或房屋正常质量,买受人可拒绝验收,出卖人应负责修理、更换、修理、修理、修理等,重做并赔偿损失。逾期交货的,买方应支付逾期违约金。如果交货后发现质量问题或隐藏缺陷,卖方应承担保修责任,在合理期限内拒绝修理或延迟修理,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买受人可以自行修复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理费用和修理周期相同,由此产生的其他损失由卖方承担。二是房屋质量不达标。《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现行竣工验收标准分为工程验收、综合验收和阶段性综合验收,北京市以规划验收为标准。工程验收以《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表》为标志。综合验收和规划验收包括公共设施、绿化、道路、停车场等的总体验收,以及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房屋交付前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买受人可以拒绝验收,并要求解除合同。交付后房屋质量经检验不合格的,买受人可以主张同等权利。根据《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并在通知后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不履行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实质是出卖人在买卖合同中提前约定允许延期交付房屋。该事由的成立将免除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其合法性和公平性将成为争议的焦点。卖方通常会以不可抗力、政府行为、社会事件、恶劣天气、技术问题等作为免责理由。笔者认为:是否应该考虑免责:1。卖方是否能够或应该预见;2。卖方是否能够或应该能够解决。原因是否足以导致工期延误。配套基础设施包括水、电、气、暖、通讯、有线、宽带等;配套公共设施包括停车场、运动场、游泳池、道路、花园、绿化、医院、学校、超市、俱乐部等,基础设施齐全是买方正常生活的必要条件。如果缺乏基础设施,买方可以拒绝接受房子。逾期交货的,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公共设施是舒适住宅和价值增长不可或缺的要素,其内容和标准以规划、销售广告和销售书籍为准。销售广告中对公共设施的描述具体、清楚,足以影响买受人购房和房价的,视为要约。如果卖方拒绝交货或延迟交货,应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和其他违约责任。(5)装修和设备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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