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质量问题。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等等,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由出卖人承担修理、更换、重做与赔偿损失责任,逾期交付的,应当支付延期履行违约金。
二、房屋质量不合格。房屋交付前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房屋,并请求解除合同。房屋交付后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买受人可以主张相同权利。
三、迟延交付房屋。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在催告后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配套设施迟延或者交付不能。出卖人拒绝交付或迟延交付时,应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五、房屋相关资料不完备。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房屋。
房屋纠纷仲裁流程
仲裁是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争议发生之后达成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双方同意的有仲裁权的第三者进行仲裁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法律手段。1、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示和事实、理由;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2、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和相关的证据材料。3、仲裁委员会受理后,根据当事人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各方当事人可选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4、开庭和裁决。5、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我国《仲裁法》以及一些相关法律的规定,以下几个方面的房地产纠纷可以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1、房屋买卖争议,包括房产买卖合同、价格、优先购买权等方面的争议;2、房屋所有权的争议,包括所有权归属、价格、变更、析产、交换等方面的争议;3、房屋使用权争议,包括租赁、租金、强占、返还、占有、交换、转让等方面的争议;4、他项权利与相邻关系,包括通行、典当及与相邻房屋发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等方面的争议;5、房屋修缮的争议,包括房屋修缮的工程项目及安全检查的鉴定、各项工程费用的承担等方面的争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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