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权取得的方式
1、现实交付,现实交付可以由质权人自己占有,也可以由质权人的代理人占有;
2、简易交付,即质权人已经占有动产,质押合同成立时,视为交付成立;
3、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质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质权人,以代替交付。
二、动产质权范围以及设立
质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动产质权的设立要注意下列几点:
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2、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担保的范围;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3、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4、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5、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三、动产质权的生效要件
1、交付质押财产是质权的生效要件
动产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动产具有易于转移、难以控制的特点,为了保障动产质权的实现,也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2、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动产质权合同,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在移转质物的占有之前,并不发生担保物权的效力,出质人只有实际移转质物交付到质权人占有时,质权才发生效力。出质人代替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不成立。质权合同中对出质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在质权合同生效前质权人已经占有质押财产的,质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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