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注意下列问题:
1.充分认识当前做好调解仲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调解仲裁工作,是调整劳动关系和维护劳动权益的重要手段,关系到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
2.切实加强争议预防和调解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工会、企业组织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增强企业自主预防和解决纠纷的能力。
3.进一步做好争议仲裁工作。各地仲裁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以兼顾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和处理效率为重点,加大仲裁办案力度,力争将大多数案件及时结案。
人民调解员是否需要回避?
人民调解法对调解员的回避等问题没有规定,主要考虑是:
人民调解一般具有地域性特点,人民调解员通常是社区成员、村集体成员、企业的员工等,从实际情况看,某些民间纠纷,特别是婚姻家庭纠纷,让那些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更能为当事人接受,也更能迅速解决纠纷,因此,没有规定人民调解员的回避。
但是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中规定了可以调换应当回避的人民调解主持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1条,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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