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根据本条规定,确定调解纠纷的人民调解员的途径为二个:一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二是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员的依据
作为对于医患双方的第三方人员,在第三方的协调、帮助、促进下,进行谈判、商量,取得一致意见,消除争议,签署调解协议,建立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医患双方签订协议后,产生合同的效力,但是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19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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