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员是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和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的,或者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聘任的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人员。虽然人民调解员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可,但在发生纠纷时,有的当事人还是希望能够由他们选择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由于人民调解不同于法院审判,法院审判是国家行使司法权,由谁审理案件不能当事人说了算,而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一种方式,由谁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更多地取决于他们的自愿,因此,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他们信任的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实践中,有的人民调解员得到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可,被双方共同选择为解决纠纷的调解员;有的当事人考虑到人民调解员与对方当事人的亲情关系、朋友关系、师长关系等,不认可对方选择的人民调解员,选择了自己信任的人民调解员。为了保证人民调解的公平、公正,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各自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从实践看,由当事人选择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能够较快地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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