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人民调解人可以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事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调解人民纠纷的调解,应当在明法分析、主持公道的基础上进行。虽然调解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双方也可以处分自己的权利,但调解工作应以事实为基础。唯有事实清楚,纠纷焦点明确,才能找出问题的症结,调解工作才能有针对性,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顺利解决纠纷。人民调解员的正确判断来源于正确的分析,正确的分析取决于弄清事实,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充分调查研究,正确把握纠纷切入点,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从而促使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自愿主动履行调解协议。因此,在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人应充分耐心地听取双方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询问纠纷的相关情况,了解和洞察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和要求,不听偏信,不主观臆断,不贸然提出意见和解决方案。《人民调解法》没有明确规定调解中的证据问题。当事人在陈述事实和理由时,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帮助人民调解实。但未提供证据的,不妨碍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员不得停止或拒绝调解。人民调解员也可以主动调查相关事实。
充分听取双方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
调解不等于无原则的“和稀泥”,调解劳动争议也要在弄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虽然调解协议是双方自愿的,双方也可以处分自己的权利,可以让步,但调解工作还是要事实为依据。只有事实清楚,矛盾焦点明确,调解工作才能作到“有的放矢”,纠纷才能顺利解决。因此,调解员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也就是说调解员既要听取劳动者一方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也要听取用人单位一方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不能只听一方,偏听偏信。由于调解是双方自愿的,调解的成功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争议双方解决争议的诚意。因此,本法没有对调解中的证据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当事人在陈述事实和理由时,也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以帮助调解员弄清事实,但没有证据,也不妨碍调解工作的进行,调解员也可以主动调查了解,弄清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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