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人民调解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原则。调解、仲裁、行政或司法渠道都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选择何种方式主张权利、维护利益,是当事人的权利。人民调解、劝导、协商、说服,用于及时解决矛盾纠纷,在预防和减少纠纷、增进团结、促进和谐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这一制度本身的优势在于尊重当事人的权利、自愿和平等,而不是把人民调解作为一切纠纷的解决机制。这是由人民调解的性质和功能所决定的,是人民调解取得社会公信力的重要保障。面对纷繁复杂的矛盾纠纷,要完善多种纠纷解决方式有机结合的机制,整合各种资源,既要突出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中的基础性作用,又要畅通其他权利救济渠道的衔接与配合,最终达到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目的。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原则也是自愿平等原则的延伸。调解是以争端各方的自愿为基础的。调解协议的启动、进行和履行,有赖于当事人的自愿。在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可以劝说并提出解决办法,但仍要依靠当事人。当事人违反调解协议或者调解不成的,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采取其他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接受调解、拒绝调解、请求终止调解的权利。第二十六条规定,调解不成的,人民调解员应当终止调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或者行政、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人民调解员不得阻挠、干涉当事人依法行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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