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的李某为了顺利找到工作,在简历婚姻状况一栏中一直填写的是“未婚”。不久,李某与一家服装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被派往服装公司做文员。同日,李某填写《员工入职登记表》时,其婚姻状况仍为“尚未”。服装公司《店面经营者服务标准》规定:“提供虚假信息、报告的,立即辞退,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一年后,李某以“胎儿保护”为由向服装公司书面请假,并将结婚证传真给服装公司。此时,服装公司以诈骗为由与李先生解除了劳动合同。李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恢复与服装公司的劳动关系,遂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拒绝接受服装公司关于李某的行为是诈骗的说法。支持李某要求恢复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法律解释]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动者隐婚、用人单位以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件。本案的焦点在于李某的隐婚行为是否构成诈骗。隐婚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取决于劳动者是否有必要告知用人单位其是否结婚,合同告知义务是指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满足需要而相互告知必要信息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聘用劳动者时,应当将劳动者要求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安全生产、劳动报酬等情况如实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p>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与劳动者的告知义务有两个区别:首先,告知义务不同。法律赋予用人单位主动告知的义务,用人单位在招工时需要主动告知;但劳动者承担被动告知义务。当用人单位需要知道时,劳动者会再次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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