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1年11月,一名女员工岳某向一家外资日化公司申请会计职位。在填写入境登记表时,收到结婚证的她填写了“未婚”并成为一个隐藏的婚姻家庭。2012年8月,岳意外怀孕,出现先兆流产的迹象。为了住院和“保护胎儿”,岳向公司解释了真相。很快,公司以“雇佣时欺诈”为由书面通知岳终止劳动合同。岳不同意,认为婚姻状况是个人隐私,不需要通知公司。公司展示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并有一条规定,“如果员工提供虚假信息,公司有权解雇他,而无需任何经济补偿”。那么,女性员工的“暗婚”是否构成欺诈
[法律审查]
根据《劳动合同法》,员工的披露义务范围仅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此外,工人没有义务告知。婚姻状况和工作岗位之间没有直接关系。因此,单位知情权的行使范围不涉及职工的婚姻状况。因此,婚姻状况不属于签订劳动合同时可能导致欺诈的原因范围。这既不是该单位作出雇用决定的法律依据,也不是该单位知情权的范围,也不是雇员必须通知雇主的事项。可见,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暗婚不构成欺诈,隐瞒婚姻状况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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