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人行使留置权所需条件有哪些
时间:2023-06-16 08:14:12 19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行纪人行使留置权所需条件有哪些

行纪人行使留置权所需条件有:

1.已合法占有委托物。行纪人行使留置权,必须是行纪人已经合法占有委托物,非法占有委托物的不得行使留置权。

2.委托人没有理由的拒绝支付报酬。行纪人行使留置权,必须具有委托人按期不予支付报酬的事实存在。

3.委托合同中没有事先约定过不得留置的条款。如果委托人与行纪人在行纪合同订立时已经约定,不得将委托物进行留置的,行纪人就不得留置委托物,但是,委托人需要提供其他物品作为担保。

委托人向行纪人支付报酬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的,应当承担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责任,此时行纪人对占有委托物品享有留置权。

二、留置权的权利有哪些

留置权的权利有:

1.占有权

置权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法定成立条件,因而,留置权一经成立,留置权人就当然享有继续占有留置物的权利。留置物的占有权是留置权物权性的具体表现。

2.收取权

置权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间,对留置物所生之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有权收取。

3.使用权

置权人因对留置物享有占有权而负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4.偿还请求权

留置权人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费用,有权向留置物的所有人要求偿还。

5.优先受偿权

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经债权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变卖留置物,以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留置权的行使有什么作用

留置权的作用是担保债权。其担保作用与其他担保物权相比更具单纯性,因为抵押权与质权都是当事人主动设定的,除具有债权担保作用之外,还具有融通资金的作用;而留置权是被动发生的,仅具有债权担保一项作用,不能起到融通资金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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