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行纪合同没有留置权,哪些情况下行纪
时间:2023-08-08 15:43:05 30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行纪合同当事人有留置权。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纪合同的特点有哪些?

1.行纪人为得经营行纪业务的人

所谓行纪,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利益从事交易活动而获得报酬的营业。从事行纪经营业的人,就是行纪人。在许多国家中,行纪营业属于特殊行业,行纪人的设立须经过批准或许可,未经批准或许可的人,不得从事行纪营业。因此,在行纪合同中,对行纪人的资格有特殊要求,即须有经营业务的资格。

2.行纪合同的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

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一样,都属于提供劳务类的合同,其标的也是劳务,即处理委托事务也就是行纪人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行为。在行纪合同中,对于行纪人与委托人的贸易活动范围各国都有自己的规定,大多数规定是物品的买卖,另外不动产商品是不属于这个范围的。

3.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

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就是说,在行纪人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时,自己为权利义务主体,委托人并不直接称为权利义务主体,第三人并不需知道委托人为何人。

行纪人不仅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而且也以自己的费用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

4.行纪人为委托人的利益处理事务

行纪合同的行纪虽然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直接发生法律关系,但他是为委托人的利益与第三人发生关系的,其因该关系所生的权利义务最终应归属于委托人。因此,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时,应当考虑委托人的利益,并将其结果归属于委托人。

5.行纪合同为诺成合同、双务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

行纪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无须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故行纪合同是诺成合同;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而委托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双方的义务是相对应的,同时,行纪人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需收取报酬,是有偿而非无偿的,因此,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行纪合同的成立无须履行特别的方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订立合同,因此,行纪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第九百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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