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紧急避险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
时间:2023-04-11 15:53:00 25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紧急避险引发交通事故的责任,一般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采取避险行为的人一般不承担责任。但是避险人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则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一、侵权责任问题的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

1.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3.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5.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6.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二、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危险有时来自于人的行为,有时来自于自然原因。不管危险来源于哪儿,紧急避险人避让风险、排除危险的行为都有其正当性、合法性,因此在所有国家都是作为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之一。

三、紧急避险的构成是什么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是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能排除其社会危害性,真正成为对社会有利的行为。紧急避险的构成条件是:

(1)避险意图是紧急避险构成的主观条件,指行为人实行紧急避险的目的在于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2)避险的对象,紧急避险是采取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

(3)避险起因是指只有存在着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危险,才能实行紧急避险。不存在一定的危险,也就无所谓避险可言。紧急

(4)避险的客体,避险是采取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

(5)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指正在发生的危险必须是迫在眉睫,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已直接构成了威胁。对于尚未到来或已经过去的危险,都不能实行紧急避险。

(6)紧急避险的可行性条件,是指只有在不得已即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时,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

(7)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指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其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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