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交通事故紧急避险责任承担
应按下列方式承担紧急避险交通事故的责任:
1、应当将险情引起人确定为当事人之一,按其行为及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其应负的责任;
2、因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紧急避险人作为共同被告,车主或驾驶员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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