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分析
时间:2023-09-01 00:40:34 37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合同签订阶段,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和风险,包括合同文本的使用问题、分包合同中对方合同主体不当、合同文字不严谨等。在合同履约阶段,也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例如应变更合同的没有变更、应当发出的书函没有发、应签证确认的没有办理签证确认、应当行使的权力没有行使以及应当重视证据(资料)的法律效力的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在合同签订阶段,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和风险,其中包括合同文本的使用问题。

2、在分包合同中对方合同主体不当。

3、合同文字不严谨。

(二)合同履约阶段的问题与风险:

1、应变更合同的没有变更。

2、应当发出的书函(会议纪要)没有发。

3、应签证确认的没有办理签证确认。

4、应当行使的权力没有行使。

5、应当重视证据(资料)的法律效力的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建 筑 工 程 合 同 风 险 : 应 变 更 合 同 未 变 更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就合同内容变更没有达成一致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然而,在实际建筑工程中,如果应变更的合同未进行变更,则可能会导致工程项目的延误、造价增加、合同纠纷等问题。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交有关资料,并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提交发包人。如果发包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变更指令,则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的施工方案。

因此,如果发包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对承包人的施工方案作出变更,承包人有权要求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同时,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工程项目的施工。

根据上述分析,如果应变更的合同未进行变更,承包人可以要求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并要求发包人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完成工程项目的施工。如果发生纠纷,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在合同签订阶段,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和风险,如合同文本使用不当、对方合同主体不当、合同文字不严谨等。在合同履约阶段,可能会出现应变更合同未进行变更、应发出书函未发、应签证确认未办理签证确认、应行使的权力未行使、应重视证据的法律效力不足等问题。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就合同内容变更没有达成一致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因此,在实际建筑工程中,如果应变更的合同未进行变更,则可能会导致工程项目的延误、造价增加、合同纠纷等问题。建议在合同签订和履约阶段要认真仔细阅读、理解合同相关条款,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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