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
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工程项目时,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因此不管是否办理更名手续,转让在建工程应按以下办法征收增值税:
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目征收增值税。
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
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土地增值税。已投入的开发成本部分可以扣除,但不能加计扣除。
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征收土地增值税,已投入的开发成本可以加计扣除。
(三)初始成本的确认原则
以购买烂尾楼(在建工程或者在建项目)为例,如购买在建工程后继续开发,然后进行销售,则其初始成本的确认可以采取两种方法。一是原始成本法,购买时要求转让方提供开发成本清单,然后按照清单上所记载的金额分别计入各个成本核算项目,购买价高于转让方(原开发商)成本的部分视为土地溢价,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出。二是分摊计算法,如果所购项目完工率较低,可以将所有支出全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出;如果完工率较高,则可以将各项支出按照预算定额比例分摊计入不同成本项目。
(四)在建工程拆除重建的成本扣除问题
不管是以股权转让还是资产转让的形式收购在建工程,就实务本身而言,在税前扣除方面,原招拍挂的土地成本不受影响,可以在土增税和所得税前扣除;被拆除的原在建工程的开发成本可在所得税税前扣除,需依据损失情况向税务机关备案。而土增税前是否可扣除,目前无税收法规层面的明确依据,由于原开发成本不构成新建筑物的主体成本基础,部分税务机关认为不能作为新建筑物成本扣除,部分地区则认为拆除重建前后的建筑物具有因果关系,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额,具体需要以各地税局的意见为准。增值税方面,因老项目多数是选用简易计税,不需进项税额抵扣,故不受拆除重建影响。而新项目采用一般计税,若非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或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依法没收、销毁、拆除情形,则可以作进项税额抵扣,烂尾项目的多数是因为规划落后,司法争议等因素形成,不属于不得抵扣情形,故多数情形原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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